更好发挥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——解读新修改的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

  《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,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,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并进一步优化服务,减轻企业负担。

 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,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: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;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;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,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,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
  环保部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介绍,现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“不适应”,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过大,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。据不完全统计,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占审批数量50%,这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,对其审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。

  此次条例修改,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,比如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。这既是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,也是顺应市场需求的一种改革。此前环保部已经发布了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》。

  专家表示,这将使环评管理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上,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,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,进一步提升环评有效性,同时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,释放企业的经济活力。

  条例还规定,将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,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“串联”改为“并联”;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,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。业内人士表示,这些修改将缩短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,为企业赢得宝贵的市场机遇。

  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,是不是意味着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放松了环境监管?

  条例在修改中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。条例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,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,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。建设项目竣工后,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。

  同时,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,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“不怕罚款怕曝光”的情况,提出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,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。

  此外,条例还进一步优化服务,减轻企业负担。条例规定,审核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对企业而言,这也是一个好消息。

  据了解,环保部近期也调整了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。这些改革举措将使我国的环境管理更贴近实际、更科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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